为了进一步加强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保障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全日制、寄宿制及半日制的各类托幼机构。
二、组织与管理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 教育部门应将卫生保健工作纳入托幼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评估体系中。
3. 托儿所、幼儿园需设立专门的卫生保健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三、健康检查
1. 新入园(所)儿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所)。
2. 定期对在园(所)儿童进行体格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问题。
3. 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检查,确保无传染性疾病。
四、环境卫生
1. 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定期通风换气。
2. 定期清洁消毒玩具、餐具及其他公共设施。
3. 垃圾日产日清,分类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五、膳食营养
1. 制定科学合理的食谱,保证儿童获得均衡的营养。
2. 食堂工作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3.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疾病防控
1. 加强传染病预防措施,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隔离治疗。
2.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为儿童接种疫苗。
3.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师生防病意识。
七、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
以上内容旨在规范湖南省内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