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自2023年X月X日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区域,具体如下:
- 一类地区:每月XX元;
- 二类地区:每月XX元;
- 三类地区:每月XX元。
上述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同步调整为:一类地区XX元/小时;二类地区XX元/小时;三类地区XX元/小时。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应得的最低劳动报酬,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执行要求
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或变相降低劳动者工资水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其他事项
本次调整是基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促进公平正义与社会稳定。希望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确保政策有效实施。
特此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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