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听证活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
第二条 听证原则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三条 听证申请
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 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及事项告知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主持人,主持人为听证活动的主导者,负责维护听证秩序并作出记录。
第六条 听证参与人
听证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各方应按时到场并遵守听证纪律。
第七条 听证程序
(一)听证开始: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介绍听证参加人;
(二)陈述与质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出示证据并接受质询;
(三)辩论环节:各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四)最后意见:各方作最后陈述;
(五)听证结束: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八条 听证笔录
听证全过程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签字确认。如当事人拒绝签字,应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第九条 决定依据
行政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听证情况以及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依法作出最终决定。听证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但不具有决定效力。
第十条 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听证活动正常进行,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规定旨在通过明确的程序设计,确保行政处罚过程透明化、规范化,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