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苏州市科技创新工作,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类型。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决策的原则,确保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等环节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进行申报。申请人需按照年度指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评价。评审结果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对通过初步筛选的项目,市科技局可安排现场考察或补充论证,以进一步核实项目可行性及预期效果。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七条 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展研究工作,并接受市科技局及其指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变更。
第九条 市科技局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将予以记录,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验收与绩效评估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三种情况。
第十一条 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还将对其进行后续跟踪评估,以检验实际成效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 对未能按时完成任务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市科技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可根据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苏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